在男方因筹办婚礼而产生的借款中,如非属于夫妻双方约定为
共同债务的部分外,女方无需负有一并偿还的义务。因为借款的目的仅限于保障婚礼的顺利进行,并非为了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所需,按一般原则而言,其可被视为婚前由男方一人所负担的
个人债务,
债权人有权仅向男方主张全额
债务赔偿,不受此举对女方
承担连带责任的影响。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处理
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
债务处理,由一方以
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
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用
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以
夫妻个人财产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