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是采取无罪辩护策略还是选取有罪辩护手法,需要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做出相应决策。案件中的有罪证明实际上是原告向被告发起的指控,而无罪辩护则是被告对于原告指控内容的进一步解释说明。在司法实践领域中,辩护律师在开展辩护业务前必须与
当事人共同探讨并确定相关
犯罪事实是否属实。若证实当事人确实未曾实施过任何
犯罪行为,那么辩护律师便可采用无罪辩护策略;反之,若已确认存在犯罪事实,那便应该采取减轻辩护策略。因为这两大辩护方式之间是互斥的,也就是不能同时使用的。一旦采用了无罪辩护的手段,那么就无法再推行减轻辩护的策略了。
《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
辩护人的,本人及其
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
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
徒刑、
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