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八十九条和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如若
国家工作人员私自将公款挪用归为己有用于非法活动,或者挪用的公款数额过大且以此进行营利活动的,那么针对这一
犯罪行为的
追诉期应从挪用的财务行为实施完成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再者,若挪用的公款
数额较大并且已经超出了三个月仍未归还的情况下,对于这一犯罪行为的追诉期则应当从
挪用公款罪被确认为犯行的那一天起计算。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
犯罪如何计算
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三百八十四第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2、《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
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
徒刑、
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