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环节之后,仍然赋予了
当事人提交
证据的权利。然而依照现行法律
法规,凡是当事人已知晓或是应该具备此项认识的任何证据,都必须在法庭辩论流程终止之前予以提交。如果当事人越过由法院明确设定的
举证期限,亦或在庭审过程结束以后才提出的证据,审判机构有权接受这些材料,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在证据收据上标注出接收资料的具体日期。然而请注意,此类证据将不会被法庭进一步审查。如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已提交的证据有足够的说服力去改变整个案件的基本定性以及关键性事实,那么法庭将不得不重新安排庭审,以便对相关证据做进一步的质证。在此种情况下,相对方的当事人此时可以依法要求
赔偿他们因此而产生的
交通费、
误工费、差旅费等等一切相关费用。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在
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
开庭审理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