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仔细计算并确定的时间范围内,期盼亲情团聚的探亲之旅和法定的
年假政策皆属实,二者之间并无矛盾或碰撞现象出现。如果牵涉到以下提及的诸多诉求内容,或许就难以充分享受带薪
年休假的应得权利了:对于已经积累有1至10年的工作经验的在职员工,倘若
病假的累计长度超过了两个月,那么这种情况下申请带薪年休假或许会面临困难;
其次,当员工因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而批准享有寒暑假的一项福利时,若所休假期的天数超过了全年内年休假的总数,可能也会对他们享有的带薪年假构成阻碍;
再者,员工在一年之内累积的请假期限超过20天,且所在单位遵循规定没有扣除其相应
工资待遇的话,同样会影响他们申请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最后,还有一些相关的特殊状况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
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
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
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