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入合伙行业的合作伙伴都应当以严格遵守的原则来承当在其加入之前所积累的所有
合伙企业债务,也就是说需要承担起无限制的
连带责任,这是普遍适用的规则。
然而,考虑到可能存在原
合伙人试图通过接受新的合作伙伴来逃避原本应负的
债务责任,或者是为了防止
合伙企业对新加入的合作伙伴实施欺骗行为,以及保障新加入的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除非在
合伙协议中另有明确的规定,否则不能将这样的责任转移给新加入的合作伙伴。换句话说,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新加入的合作伙伴必须和原有合作伙伴在合伙关系上达成特殊的约定,只要这些约定是合法且符合社会
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的,那么法律就会给予它们充分的保护和认可。如果在合伙协议中,根据新加入的合作伙伴在加入时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了新加入的合作伙伴无需为其加入之前的
企业债务负责,那么这种做法就是完全合法的。
《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