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条件各异:
驳回起诉这一司法裁定的主要应用于符合
民事诉讼法受理条件的案件,而又存在
起诉所表达的内容与法条不符等情况。反之,
驳回诉讼请求则适用于在实体审理过程中发现
当事人的诉请虽满足
起诉的条件,但却缺乏充分的
证据支持或理由佐证的情况;
2.适用阶段的区分明显:驳回诉讼请求必须在案件进入实体审判环节之后才予以执行。而驳回起诉则可能在实体审理之前或者之后出现,主要针对的是程序层面的判断,因此需要以裁定的形式来作出决定;
3.采用的法律文书略有差异:驳回诉讼请求旨在对于当事人能否取得
胜诉做出判断,因此需采用判决文件来书写裁决结果。相反,驳回起诉作为程序方面的评价,通常使用裁定形式来撰写决策文件;
4.产生的影响截然不同:若
诉讼请求遭到判决驳回,那么在没有新的事实及支持性理由的情况下,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原被告双方都不能再次就此提出相关
诉讼申请。
然而,一旦起诉得以重新审理且达成的裁定被认为满足
起诉条件,原被告均有权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
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
民事起诉状时,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
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情形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