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商私自售出顾客的商品,此举被视为
无权处分。若因此导致了任何
经济损失,包括利润损失和预期收益等,那么制造商必须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同时,若由于制造商的错误处置,使顾客遭受了其他形式的损失,例如商誉损失等,也应由制造商负责
赔偿。另外,对由于制造商的过失而引发的违约问题,制造商亦需如数支付
违约金。
当无权处分人将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第三方时,真正的所有者有权要求退还原物,这是其法定权利。这种情况下,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否则如果
受让人在得知转让事实后为善意且以合理的市场价值购买了财产,并完成了房产或
股权等应进行登记的事项,即便未办理登记手续,只要已实际交付给了受让人,那么受让人就可以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
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
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
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