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由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的各类案件,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即一个月)做出
处理决定;而涉及到重大、复杂情况的案件,其处理时间则可适当延长半个月之久。就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这两类案件而言,检察机关同样应在一个月之内做出决定。但是,如若涉案案件属于重大且复杂的类型,检察机关则可视情延长十五天。
此外,如果
犯罪嫌疑人对所犯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接受
处罚,同时满足
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那么检察机关应在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对于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案件,检察机关的处理时间可延长至十五日。值得注意的是,当检察机关
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生
管辖权变更时,其审查起诉的期限将自变更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