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估
自首情节时,我们应全面考量各种因素,包括
自首的动机、自首的时机、自首的方式、
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嫌疑人对自己所
犯罪行的诚实交代程度以及其悔过表现等等。根据这些因素,我们可以酌情减轻
基准刑罚的40%以下;如果
犯罪行为相对轻微,那么我们甚至可以考虑减轻基准
刑罚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其
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有人恶意利用自首来逃避
法律制裁,这种情况是不能给予从宽处理的。
《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
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