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婚前房产证上添加了女方姓名,那么此房产便应被视为夫妇的共有时产,如若在
离婚事宜发生时,需将其作为共有时产来予以分配,此时关于分属份额的具体标准,可由双方自主协商并达成共识,倘若未能通过谈判解决,可考虑向法庭提交
诉讼请求,等待由法官做出裁决来决定如何合理分配。在法官作出裁决的过程中,可能会按照以下几种方式来处理:
首先是双方都主张
房屋所有权且同意以竞价方式获得,这是法律所允许的;
其次是有任何一方坚持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又无法达成协议,在此情况下,需要通过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为该房屋进行价值评定,而最终获取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现金补偿;
再者是两人都表示放弃争夺房屋所有权,那么便可依据
当事人的申请,执行拍卖或变
卖房屋的程序,然后将所得收益进行合理的分割。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