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运用他人的
商标必定属于
侵权行为。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款,若未经商标所有者的授权同意,任何自然人或
法人擅自使用、售卖、生产或者
伪造、篡改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标志,则应被判定为侵犯商标所有权的
违法行为。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的明文规定,加盟店的名称能否被他人所使用,这主要取决于该加盟店的名称是否已经获得了
商标权。如果已经取得了商标权,那么就不能再被他人使用,否则将构成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
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
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
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