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高速驾驶车辆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后的处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应当依据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性保险责任限额标准,对受害方进行赔付;
其次,若超出上述金额范畴,剩余未获赔付之部分将根据
保险合同约定,由参与商业三者险的保險公司负责补偿;
再次,即使已经得到了充足的理赔,但仍然存在不足以支付全部损失的情况下,则剩余未能理赔的款项将根据各个
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份额进行分配;
最后,假如涉案车辆并未投保商业三者险,那么所有的
赔偿责任都将由相关
责任人自行承担。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
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