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创立公司时,具体部门的设置往往需要依据公司实际需求来决定,例如财务部、销售部等,这些都是公司内部管理和运营不可或缺的环节。而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的要求,企业务必建立以下三大核心组织结构,即
董事会、股东大会与
监事会。
其中,
股份有限公司理应建立完善的股东大会制度。
《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
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
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