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
被拘留人员的处理上,如公安机关经判断需将其
逮捕,则应在
拘留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内提请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和批准。
至于
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较为严重,例如涉及多起案件,公安机关可将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天。而人
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必须在收到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第七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决策。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