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
离婚案件中,如经双方共同同意,人
民法院有权利设定为期一个月的冷静期,该规定适用于
协议离婚的情景。在冷却期限的这一个月里,双方必须亲自前往
婚姻登记机构,进行
离婚证书的申请发放工作;若未能及时提出申请,则将被视为撤销
离婚登记申请。
然而,对于选择通过
诉讼途径解决
离婚问题的
当事人来说,只要能够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并且经过调解仍无法挽回,便可直接判定离婚,无需经历冷静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