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机关决定提请
公诉时,是否需要
批准逮捕往往取决于多个因素。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已经掌握充分
证据证实有
犯罪行为且可能被判处
徒刑以上
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如果仅通过取保候审无法有效防止其可能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性,或者存在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等方面的紧急情况,或者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明确倾向,甚至意图自杀或逃跑的,均应依法予以
逮捕。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
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
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
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