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保障方面,若参保人员不幸遭受
拘役、
有期徒刑乃至无期
徒刑等重大
刑事处罚,则需特别注意在服刑期间,将不再享受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以及计算缴费年限的权益。
然而,对于那些经判定犯有有期徒刑并决定
缓期执行的参保人员而言,在
缓刑期间,只要雇主未与之
解除劳动关系,雇主即应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若在缓刑期间,该参保人员选择成为灵活就业人员,那么他/她便可以个人身份继续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
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
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