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各级人
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审判原则,我们倾向于采用如下策略来处理这类型的
民事纠纷:(第一)对于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借贷纠纷之诉之时,人民法院会要求其提供
书面形式的确切借款凭证;
若
当事人确实无法提供书面借据或是该
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主张,那么他必须提供其他具有事实依据的相关材料或是由两个及以上与其自身利益无关的
证人证言,从而来支撑其
诉讼请求。
(第二)依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可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但最高的利率限额不得超过
合同签订当日起一年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凡超越这个限制的利率,超过的部分仍将依法不予保护。
因此,若原被告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合法有效的
债权债务关系,则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相应的判决,责令
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反之,如果双方之间没有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则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民法典》第676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