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定涉及至
赡养协议内容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关注并确保以下几点要求得到充分重视和贯彻执行:1、首要原则是禁止附设条件履行
赡养义务。
赡养父母是每一位子女依法应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无条件且不可分离的。
例如,
赡养人不能借用
放弃继承的权利来逃避自己相应的赡养法律责任;
同时,也不能将从父母那里获得的财产份额的多寡来作为衡量所需承担义务大小的标准等等。
若在协议中确有此类约定,那么这样的协议会被视为规避
法律强制性的
无效合同或者相关条款。
2、严禁对被赡养人的财产进行处置。
赡养人在彼此间达成并签署的合同中,严禁对被赡养人的合法财产进行任意处理。
被赡养人的财产只应由被赡养人根据自身意愿决定何时及如何使用,并且按照规定,即便那些与被赡养人存在血缘关系的子女们,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也是无权干涉该项权限的。
若是在协议中出现了任何有关于此方面的处置,那么这种协议或是相关条款都会被认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行为。
3、实现被赡养人意见自主。
赡养者在就如何履行赡养义务达成协议时,务必征询被赡养人的明确同意。
如果被赡养人已经失去了完全的
民事行为能力,那就需要由赡养者共同签署赡养协议,以保障被赡养人的个人权益。
4、特别注明的是,任何名为“解除父(母)子关系协议”的条款都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协议。
尽管这样的协议可能源自于一些社会现实的困扰,但是子女不能以此为依据对抗他们法定的赡养责任,不过在此情形以外,比如当赡养关系是因为解除
收养程序而终止时,那么这份协议才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