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个人来讲,您有权选择在被告
户籍所在地人
民法院或者其长期居所地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关于
离婚诉讼的程序,其具体步骤如下:首先,原告需向有审理权限的法院的
立案庭提交完备的
诉讼资料,这其中包括了
起诉书、个人
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婚姻证书、户口簿、所生育未成年子女的相关出生证明、财产明细表以及能够证明婚姻关系存在严重问题的
证据等,以便争取立案机会;
接着,立案部门会对您提交的这些材料进行详细审查以后,若发现所有材料均符合
立案标准,便将通知您正式获得立案的许可,此时您需要凭借缴费通知书缴纳相应的
诉讼费用;
然后,法院会将此案件转交给
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审理该案的法官将会向
当事人发出领取
传票的通知,以此来确定案件的开庭日期和现场;
最后,法庭工作人员将进行调解工作,如果调解不成功的话,将会通过
公开审理的方式确认夫妻之间是否真正达到
感情破裂并且经调解仍然无效的程度,在此基础上做出离婚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