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
损害赔偿并不等同于
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文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持续过程中所获取的各类财产,除非有特殊声明约定,否则都应被视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一旦其中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
医疗费用或残疾人士生活
补助金等等,它们便可以被界定为夫妻中的某一方
个人财产。
按照中国现行法律规定,以下四种类型的财产应被确认为夫妻的共同财产:首先,包括
工资、奖金以及各种形式的薪资报酬;
其次,生产、经营和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第三,
知识产权收益;
最后,
继承或者接受赠送的财产,但是需要特别注明由
遗嘱或
赠与合同明确规定仅归属一方的财产则例外。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除了上述这些类型的财产之外,其余所有在婚期内由夫妻共同创造、积累并取得的财富,也都应该视作他们的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