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参与
帮信罪的人选择向司法机关
主动投案自首并自愿
认罪认罚,法院将会依法判处该嫌疑犯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且还可能会附加
处罚金。
同时需要明确,如果有人明知他人正在借助信息网络开展非法活动,尤其是在从事
电信诈骗、洗钱等
刑事犯罪时,该名知情者却仍选择为他人的
犯罪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必要的技术支撑,亦或是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辅助性的金融服务和支持,那么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这类情形已经达到
立案标准,必须启动
刑事调查程序。
总体来说,只要确认了
主犯的行动满足了
犯罪构成的各项要素且构成
违法,无论主犯自身是否有责任能力,或者是有没有
故意犯罪的意图,只要他所提供的协助与主犯的
非法行为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并且该名协助者能够理解并认识到主犯的行为及其后果,便可被视为水落石出般的认定了帮助犯是否已成事实。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
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
行为人的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