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
拘留通知书之后,具体
拘留时间需要根据实际案情来确定。
在
刑事拘留期间,一般的申请
逮捕流程普遍在三天之后开始启动,但若存在特殊因素的话,这一流程可以被相应地延长至四天;
针对较为复杂的流串作案嫌疑人和
犯罪团伙等罪犯,最长可延长至30天;
而检察院审批的期限则为七天。
因此,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可以达到总共37天之久。
然而,被刑事拘留的
案件执行执行者大都是公安局机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和公安机关办理
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处在执行过程中的公安干警们需要遵循以下几个重要环节:第一,在执行刑事拘留时,公安干警务必要向
被拘留者展示拘捕令,并请其在拘捕证上签字(盖章)以及按指纹,如果被拘留者对此予以拒绝,那么司法调查人员应该在拘捕证上清楚标注。
遇到必要情况时,调查人员在严格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有权采取
强制措施。
第二,公安干警应对被拘留者在拘留在预检室中的24个小时里进行审讯并进行审讯记录,如果经查后发现被拘留者并不符合
拘留条件,那么应该立刻释放其离开。
第三,除了存在影响案件侦破或公众关注的情况外,公安干警应当在24小时之内,将拘留原因和被拘留者的关押场所通知给其
家属或者在原单位照料的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