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刑事案件的环节中,由于
当事人受到包括实施
犯罪者在内的其他人的行为伤害,他们往往承受了极大的心灵创伤,为了弥补这种损害,
被害人或其
近亲属有可能提出
刑事伴随
民事诉讼来寻求
精神损失赔偿金。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刑事程序中仅能就因人身权受犯罪侵害或财物遭犯罪分子破坏所导致的物质性损失提出索赔,而对于
精神损失费这一项,通常由人
民法院拒绝予以
立案审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构在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除了要解决被告的
刑事责任外,还需要同时考虑如何追究因被告的
犯罪行为引发的物质损失
赔偿事宜,从而进行相应的
诉讼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被害人因
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被害
人死亡或者丧失
行为能力的,其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