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签署
劳动合同所引发的
赔偿问题有以下重大规定:首先,对于未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雇主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支付相当于两倍
工资的赔偿;
其次,对于未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雇主应额外支付法定的
经济补偿金。
具体而言,在一个月的所谓“宽限期”这段时间内,若因
劳动者个人原因未能与雇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致使雇主因此决定终止该劳动合同,那么此时雇主无需
支付经济补偿金。
然而,当“宽限期”超过这一个月时,若是出于劳动者方面的问题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造成雇主选择
终止劳动合同,则雇主必须依法履行支付经济补偿金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