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各类
合同纠纷案件时,
律师费用通常按照合同的标的额作为基础进行收取,然而,具体付费比例将会依据各项案件的难易程度及律师所需投入的工作成本等关键因素来进行评估,最终得以与相关律师事务所在双方充分磋商的基础上予以确认。
针对
代理涉及到财产关系的
民事诉讼案件,我们会依据
诉讼标的金额为起点,通过以下方式分段累计计费:(1)对于10万元人民币以内(含10万元),费用比例设为8%-10%;
若实际收费金额低于5000元人民币的每宗案件均将按照5000元人民币收取费用,但最高上限不超出30000元人民币;
(2)在此范围内,涉及到10万元至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费用比例设定为7%-9%;
(3)经过进一步扩大金额至50万元至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费用比例设定为6%-8%;
(4)接下来,涉及到100万元人民币至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费用比例设定为5%-7%;
(5)当金额范围扩展至500万元人民币至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费用比例设定为4%-6%;
(6)当金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至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时,费用比例设定为3%-5%;
(7)最后,针对5000万元人民币至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范围,费用比例设定为2%-4%;
(8)如超出以上金额范围,则收费比例设置为1%-2%。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存在反诉情形,其对应的代理服务费用将参考反诉标的金额,并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额外削减30%收费。
以上所述的收费标准仅适用于诉讼案件的
一审阶段。
对于单独代理
二审、再审以及
执行程序的案件,同样将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据实收取。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
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
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一)
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
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