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如下情况之一者方可获取
保释:(1)预计应当判处
管制、
拘役或相互独立适用
附加刑;
(2)预计应当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采用保释手段不会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3)存在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我料理,或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利用保释手段不会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4)在押期间到期后,案件仍未结案,有必要采取保释措施的人员。
对于屡次做恶、团伙的首要分子,以及那些通过自残自伤手段逃避司法调查的嫌疑人、严重
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罪行的嫌疑人是禁止保释的,但是若嫌疑人符合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则可获准。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