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罪以及
盗窃罪均为明确意图下的
刑事犯罪,它们在成立条件及实际特性等多个层面,皆存在着以下显著的差异:(首先)客体部分存在显著区别。
非法采矿罪的侵害对象主要体现于国家对于矿产资源的整体管控与保护措施。
虽然根据《
物权法》、《矿产资源法》以及《
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已明确定义了矿产资源(即所谓的"矿藏")归属于国家所有,然而几乎未见任何具体
法规将非法开采这一
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定义为多种元素组成的复杂客体,并且更未凸显出国家在矿产资源所有权问题上的次要地位。
相对而言,盗窃罪的客体界定则拥有两种观点,有人主张其侵害对象应是个人和
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另一些专家则持占有权或者两者并存这样的看法。
例如,某人在
窃取他人已获取财物的情况下(无需考量财物价值),同样能够构成盗窃罪,而此种情况与其对财物有无所有权无关。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盗窃罪的客体实际上是指占有权而非单纯的财产所有权。
(其次)客观方面各有千秋。
(1)
犯罪主体的实行行为呈现出隐蔽与否的差别。
非法开采行为往往伴随着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的运用,这些设备的外形与合法的开采运作并无太大区别,常常具有连续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因此并不易于被外界察觉。
相反,盗窃行为大部分时候仅需凭借双手便能实现,部分情况下可能会借助工具辅助。
(2)
犯罪对象各自独特。
在非法开采的领域里,各种金属矿石、煤炭、石膏、河沙、鹅卵石、高岭土以及地下水等都可能成为犯罪对象;
另外,诸如河水清理、疏通等工程活动所产生的废河砂、鹅卵石等物质,也被
刑法明确视为"矿"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