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经许可
非法侵占的农用地,应责令其归还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私自将农用土地变更为建设用地的行为,需限期移除地上新建之建筑及其他设施,恢复原有土地状况,若该行为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则对地上新建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没收;
同时,其也可依据相关
法规进行罚款处理。
倘若非法占据的是建设用地上或者未被充分利用的土地,依据法律规定,须退还被霸占的土地,同时可能面临罚款。
针对在该等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需由非法侵占
行为人与合法的
土地所有权者或者使用人共同协商处理方案。
在此过程中,若所占据的是国有建设用地或者国有未被充分利用的土地,那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一并进行没收。
如果非法占据建设用地的行为同时触犯了《
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移交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
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