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组织
卖淫罪,意指为从事
组织卖淫行为的人招募、运输相关工作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提供助力或者支持以推动组织卖淫活动的行为。
然而,该种罪行得以成立的首要条件在于实际存在着已经开展、正在进行或者即将展开的组织卖淫行为的事实发生。
要在此基础之上区分为数个相应
罪名:首先,需要充分明确组织卖淫罪的组织行为与帮助行为之间的界限。
在此情况下,组织卖淫罪的组织行为包含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两大部分,分别是通过招募、雇佣等手段来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手段行为)以及通过指挥、管理或掌控相关流程来实现并维持卖淫活动(目的行为)。
相较之下,协助组织卖淫罪则是指在明知他人正实施组织卖淫
犯罪活动的前提下,为其招募、运输人员,担任保镖、打手、中间人等角色,或者承担记账、管理等任务的行为。
这些协助行为在客观意义上被界定为组织卖淫罪的配套辅助行为。
其次,尽管
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从本质来看是组织卖淫罪的辅助行为,但是在
刑事司法中,仍然可以将之作为独立的罪名予以认定和判定
刑罚。
换言之,若
刑法中无具体规定协助组织卖淫罪,那么辅助组织卖淫的行为便可视为组织卖淫罪的
共同犯罪(也称为帮助犯)。
然而,鉴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对协助组织卖淫罪有专门条款规定,故对于此类辅助行为的评价应当适用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
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
绑架等
犯罪行为的,依照
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