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妇由于情感不合,间隔居住地点超过两年的时间便可
申请离婚事宜。
若配偶任何一方坚决要求
离婚,有关部门有权进行调解,或者选择直接向当地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在法庭审理此类型离婚案件时,必须经过调解程序;
如果
原告举证证明双方感情确实破裂,无法通过调解修复,那么被告应该被判决准许离婚。
下面是几种可能引起
感情破裂的情况,具有这些特征的情况下,无论是否接受过调解都不能阻止离婚的决定:(1)有配偶的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与其他人存在
同居行为或者实质上的
婚外情关系;
(2)有配偶的一方在婚姻关系过程中对配偶实施了
家庭暴力或以其他形式虐待、遗弃伴侣;
(3)有配偶的一方存在有赌博、吸毒等习惯且屡次教育后仍不改正的行为;
(4)由于情感原因夫妻长期
分居且至少已经超过两年的时间;
以及(5)其他可能导致配偶间情感极度恶化的情况。
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或者下落不明,而另一方仍然希望离婚,可以对此向法院提请
诉讼,判决的结果通常会准许其离婚。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