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民事诉讼中审理
离婚案件的调解流程,建议可按照以下步骤实行:首先是启动阶段,即由法官向双方
当事人详细说明相关法律条文,根据彼此对相关条款的理解程度及立场态度,对其进行的正确引导,鼓励他们通过平等协商来解决
矛盾纠纷。
其次是深入协商阶段,在此环节双方当事人相互交换意见,法官会帮助指导进行中立的调停活动。
最终是调解完成阶段,假如双方能够就离婚与否达成共识,那便需要进一步确定涉及到的
夫妻共有财产、父母子女、
赡养等等各项事务的处理方案。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将会把协议内容真实记录在案,并且征得双方确认与签署之后,这份调解文件方可正式生效。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