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来看,
非法集资并不能简单地将责任全部归咎于出纳者本身。
尽管出纳涉及资金管理事务,但若事发时其对该诈骗
犯罪行为毫不知情,则无需承担
刑事责任。
然而,若出纳者对该
非法行为早已知晓,那么在法律面前他也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非法集资并非是一种单独的犯罪行为,它包括了
刑法中所规定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
集资诈骗罪等多种
犯罪形式。
具体而言,非法集资是指通过
欺诈手段进行的大规模非法集资活动,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后,即构成了
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此类案件作出明确界定,根据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采用
虚假手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下,破坏金融市场稳定的犯罪分子,都将会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惩罚,而且还将有可能被判
处罚金。
另外,对于实施此类犯罪的机构,刑法亦给予了严厉的制裁措施,要求相关单位判处
罚金,同时
逮捕所有负有重大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