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阐述关于
农村宅基地获取到的条件在各省市是如何具体实施的,这种差异体现在各个细节中。
通常来说,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先决条件必须满足以下几点:首先,申请者原本的宅基地或已不复存在,或者由于家庭分家导致的宅基地规模不足以继续使用;
其次,申请者必须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式会员和成员。
根据中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清晰规定,农村的每一个家庭只被允许拥有一块宅基地,同时该宅基地所占有的土地规模也不得超过省级、自治区和直辖市设定的标准。
对于那些人均可耕地较少,以至于无法确保一户家庭能拥有一块宅基地的区域,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在充分遵循农民自愿原则的大前提下,推进政策改革,依照已经制定的省级、自治区和直辖市宅基地使用标准来实际保障农村居民的居住需求。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