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竞争行动总共有如下几种形式:第一种是混同行为,具体包括但不仅限于: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的商品名称、包装形式、装潢设计等与其相似或易造成混淆的标志;
第二种是擅用他人物品对应的具有一定知名度和信誉度的
公司名称、社团组织名称、个人名字;
第三种是非法使用他人所拥有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网站域名、网站入口、网页内容等;
以及第四种容易让
消费者产生误解的手法,即通过其他方式使人误认自己的产品与他人存在某种关联。
其次,供应商不能采取收买或其他类似手段贿赂以下几种对象来获得交易的机会或是在市场中取得竞争优势。
再次,供应商在对外宣传自己产品的性能特性、使用效果、质量标准、销售情况、消费者反馈、曾经获得过的荣誉等方面时,不能做
虚假或让人误解的描述,不能误导消费者。
最后,供应商还必须禁止采用以下手段侵害他人的
商业机密:通过
盗窃、贿赂、欺骗、逼迫、利用电子技术侵入等非法手段获取对方的商业机密;
私自公开、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采用上述方式获得的商业机密;
违背
保密义务或者不符合权利人关于保守商业机密的要求,而私自公布、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知晓的商业机密;
教唆、引导或协助其他人违背保密义务或者不符合权利人关于保守商业机密的要求,从而获取、公开、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所获取的商业机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