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有奖销售不得存在的情形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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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有奖销售不得存在的情形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有奖销售不得存在的情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禁止合营者实施任何形式的财物赠送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法来企图腐蚀交易相对方的雇员、被委托负责相关事项的机构或个人,以及借用自身权力或者影响力来影响交易决策的机构或个人,以此获取商业合作机会或者增强竞争能力。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在设置奖项时,奖品种类、获奖条件、奖金金额或奖品等关键信息含混不清,导致兑奖过程受到严重影响;(二)以虚假宣传存在奖项或蓄意操控特定对象获奖为手段实施有奖销售行为;(三)采取面向公众随机抽取幸运观众的形式进行有奖销售活动,最高奖金额度超出五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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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上看,反垄断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依法自由参与竞争并抗拒垄断的权利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有依法从事正当竞争、抵制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和不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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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是什么?
在很早就出现了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不正当竞争通俗来讲就是违反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以及道德的竞争,而反不正当竞争就是反对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从而避免这样的行为出现,建造更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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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老师是干法律,我最近向他咨询了,反不正当发,我还是不太明白,帮忙问一次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新 抽奖内容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有奖销售是经营者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手段推销商品(或服务)的行为,主要有附赠品和抽奖两种形式。作为经营者的一种促销手段,有奖销售可以促进商品的流通,提高市场占有率,并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
这种促销手段对于市场竞争秩序有着双重的影响:符合商业道德且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的有奖销售,可以起到活跃市场,促进竞争的积极作用;超过一定的范围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有奖销售,则会造成对竞争秩序的破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法律并不是一概否定有奖销售,而只是禁止以下三种形式的有奖销售行为:1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2欺骗性的有奖销售行为,即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这种行为产生于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情形之下,经营者以奖品或奖金为诱饵,引诱消费者,而所设之“奖”不能为任何消费者所得,构成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欺骗。3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的抽奖销售行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最高奖的金额由五千元提高到了五万元。以上就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新 抽奖的正确解释了,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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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有哪些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内容有:1、混淆行为。2、虚假宣传。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3、商业贿赂。4、侵犯商业秘密。5、低价倾销。6、不正当有奖销售。7、诋毁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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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长
我自己开了一家餐厅为了吸引客户我打算进行一次有奖销售,请问有奖销售属于不正当竞争吗?
[律师回复] 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
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
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前款第(四)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认定,应当报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
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前款所称“质次价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
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第六条
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
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
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
经营者对已经向公众明示的前款事项不得变更。
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对超过五百元以上奖的兑奖情况,经营者应当随时向购买者明示。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隐瞒事实真相的,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有关当事人因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受到侵害的,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1]
第九条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前发生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有奖销售行为,《反不正
当竞争法》施行后,一律不得继续实施。但预先设定的开奖、兑奖时间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之后的,经营者仍然应当在预定时间按照预定事项履行其开奖、兑奖的义务。所以并不是有奖销售属于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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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我刚刚开了一个店铺,但是一直没有什么客流量,所以我想搞一次活动,请问有关有奖销售 不正当竞争 问题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有奖销售作为一种推销商品的方式,本身是无可非议的,但是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盲目投机心理,实施欺骗性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有奖销售和奖品金额过高的抽奖式有奖销售等行为,制造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利益,则为法律所禁止。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即欺骗性有奖销售的行为。
根据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包括:
1、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项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品种、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2、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3、故意将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资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4、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一些有奖销售的经营者不是通过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改善服务等方式参与竞争,而是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以高于商品本身价值的价格将质量较次的商品推销出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有关问题的答复中规定,所谓的“质次价高的商品”,是指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属于不合格商品,或者质量与价格明显不符的合格商品,即商品虽然合格,但其价格明显高于同类商品的通常市场价格,而同类商品的中等市场价格是指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中等价格。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
5000元是对抽奖式的有奖销售金额的限定,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经营者在设奖额上相互攀比,干扰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同时也助长了一些消费者的投机心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上述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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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什么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内容有:1、混淆行为。2、虚假宣传。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3、商业贿赂。4、侵犯商业秘密。5、低价倾销。6、不正当有奖销售。7、诋毁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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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该怎么做
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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