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
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服刑地点须在监狱中完成。
该条款针对信用卡诈骗犯罪设定了明确的
量刑标准和情况分级,对于任何
数额较大、严重或特别严重的侵犯
信用卡金融秩序的行为,都将处予相应程度的
刑事处罚。
这些
处罚包括但不仅限于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要缴纳相应的
罚金;
对于
数额巨大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则可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交纳相应罚金;
而对其
数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甚至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需另缴给相关部门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接受财产没收。
具体来看,信用卡诈骗犯罪包含如下几种表现形式:1.利用
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2.通过
虚假身份证明来获取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
欺诈行为。
4.恶意透支行为,即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且在经过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然未偿还的行为。
此种恶意透支行为违反了现行刑法
法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
盗窃信用卡并进行使用的情况,应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量刑判决。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