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对于
重婚罪而言,不仅可以作为
自诉案件进行审理,同时也可以作为
公诉案件介入。
我们通常认为,重婚罪处在“
被害人有足够
证据证明的轻微
刑事案件”这一领域之中,即典型的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之间的灰色地带,这就意味着,从理论上看,重婚罪既存在公诉途径,又存在
自诉途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被害人在此类案件中的地位,更类似于公诉案件中的控告人,而非传统意义上的
自诉人。
换句话说,此类案件的走向并非完全取决于被害人的意愿,案件在某些情况下,很可能会演变成公诉案件。
因此,被害人并没有权力自由地选择被告,无法单独进行和解协商,或者自行撤回
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总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形:首先,针对一些仅需被害人出面
申诉即可解决的案件;
其次,面对被害人有充足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最后,当被害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的人身及
财产权益,且已
涉嫌犯罪,但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未
立案追究
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时,这类案件同样被视为自诉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