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非法行医罪乃指尚未获得医师执业许可证的人士擅自实施医疗活动且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
犯罪行为。
非法行医者可予以
治安处罚,所谓“非法行医”,特指在未获取医生执业资格认证的前提下,擅自进行医疗服务活动的行为。
因非法行医罪属于职业犯范畴,故无论实际是否拥有医生执业证书,但如果其行为方式如同持有执业资格的医疗
从业人员开展医疗业务活动,那么这种行为便被认定为非法行医。
由于主体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规范,从而导致医疗服务活动无效或
违法的情形是普遍存在的。
要清晰地理解非法行医这个概念,需要将主体资格不够权威与未经授权的人士私自从事医疗活动这两个重要因素综合考虑。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采用公式化的表述方式,以便人们更好地解读和理解。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造成就诊
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