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犯下
信用卡诈骗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文规定,如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出现,进行相关信用卡诈骗活动,且金额达到较大程度时,将被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刑事拘留,此外还要支付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
罚金;
若
涉案金额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应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接受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的
处罚;
而如果涉及的案件严重到足以构成
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或者存在其他特别重大情节,那么就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的
刑罚,同时被要求支付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的严重后果。
具体包含如下几种情形:(一)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利用
虚假身份证明骗取得到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
(二)使用已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
(三)、未经授权擅自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
(四)恶意透支,即持有人以
非法占有的目的,超出预先设定的额度或者期限透支资金,且在收到银行催促还款的通知后仍然不予偿还的行为。
在此,需要明确区分的是,所述“恶意透支”,是指在所有上述条件均满足的前提下,持卡人仍然以
非法侵占的企图支配其资金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