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注意到,
侵犯个人信息罪侵犯的关键法益是公民的私人生活领域——换言之,就是公民
个人隐私权的问题。
其次,从整体上看,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归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这个大类中的一种
犯罪行为。
具体来说,这类
犯罪主要涵盖了非法侵害公民身体权利和民主权利的各种情况。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伴随着公民
个人信息内含及其界限的不断变更,如何在确保
刑法明确、精确定义的基础上,确保该新兴
罪名的长期适用性,无疑是一项颇具挑战性的任务。
由此,基于上述考虑,执法机构将
情节犯作为反常刑法的构建准则,便显得极其自然且合理。
所谓情节犯,是指依据概括性
犯罪情节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来决定的
违法类型。
这种类型在实践中表现出其独特性在于,其“
情节严重”及“情节特别严重”等概念虽然只是一种综合规定,但并未设定明确的边界,从而呈现出一定程度的模糊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