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构成该
罪名所需具备的要素来看,该种
犯罪行为直接侵犯了他人的
人身自由权益;
其次,站在客观的角度分析,其具体表现形式即非法地强行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
再次,从
犯罪活动涉及到的参与者(即主体)的身份来看,既可能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
公务人员,也有可能是普通的市民;
第四,从罪犯的心态与动机考虑,这种犯罪活动通常在主观具有明确的故意意图。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认定此类型的犯罪行为是否必须满足24小时这一标准,仍然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观点及处理方案。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所发布的相关案件判决实例来看,假如并非由
国家公务人员所施行的
非法拘禁行为,那么就无需受到24小时的限制。
但是实际上,依据我国《
刑法》所规定的“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解释原则,即如果企图出罪时需列举重罚来明确轻罚情况,打算确认有罪时要举轻来揭示重罪准则。
因此,作为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
法规,他们利用职务手段进行非法拘禁的行为确立成罪的标准理当包括24小时之久,而非
国家公职人员如果实施了非法拘
禁行为但尚未达到24小时则显然不应该被视为犯罪行为。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尽管非法拘禁罪作为一项
法定刑罚相对较轻的犯罪行为,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并无过于重大,但是其被判定
犯罪须符合的时间标准却不宜偏低预计。
因此,我们主张将24小时作为判断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合理标准,因为这一数值更能符合大众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普遍认知和期待。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
侮辱情节的,
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