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而进行的
非法经营行为,无论是否达到了既定目的或成效,都不能被认定为
未遂犯罪。
该种行为被视为
非法经营罪的主要特征,只要在实际生产和一系列流通环节中完成了任何一项活动,即可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在衡量非法经营行为是否构成既罪时,需要以非法经营罪的
构成要件为基础,而经营行为是一个复杂且多面的过程,其中包含生产和其随后的收购、储存、运输、包装、批发以及零售等多个环节。
因此,只要某项经营活动被付诸实践,即使其他活动尚未执行完成,也可被认定为本罪成立。
在非法经营案件中,如果
当事人能够主动放弃
犯罪行为并使其终止,虽然可能会得到减轻法律
处罚甚至免于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可逃脱
法律制裁。
我国《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对于中止犯,如未导致任何损害则不予以惩罚;
而若是对社会造成了任何影响,则必须受到适当的减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