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夫妻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如果有任何一方之前的
债务问题,例如为了购
买房产等重要资产而背负的
债务,但这些资产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我们认为这部分债务应该被视为该方的
个人债务。
2.如果夫妻双方通过法律程序,明确约定由某一方来承担他们原本属于共同生活所需的债务,那么这个约定可以被解读为属于夫妻中某一方的个人债务。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样的限定原则上不具备对抗
债权人的效力,除非债权人本身事先就已经得知了这项协议内容,或者是在特殊情况下对这项协议表示了认可。
3.如果夫妻中有一方由于个人非合规性消费,比如涉及到赌博、毒品滥用和酗酒等方面的不良嗜好所产生的债务问题,那么这部分债务应该被视为单方的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双方的
共同债务。
4.如果
遗嘱或
赠与合同明确规定,只将其中的一半资产分配给夫或妻中的某一方,并且附属在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之后的所有债务也同样如此分配,那么这部分债务理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独立承担,他方无需对此进行偿还。
5.如果夫妻中的某个成员未经另一方允许,擅自资助那些没有
赡养义务的亲朋好友所背负的债务,那么这部分债务同样应该被视为个人债务,而不是
夫妻共同债务。
6.如果夫妻中有一方在未经配偶同意的前提下,独自筹集资金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特别是当这部分收入并未用于共同生活的情况下,那么这部分债务应该被视为单方的个人债务。
7.最后,还有一些涉及到法律
法规,依法应由个人负责承担的债务问题,包括夫妻一方实施
违法犯罪行为、
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问题,这些都应该被视为个人的责任和义务,不是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责任。
《
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