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意制造和传播无中生有的信息去攻击和诋毁他人,这种行为构成了
侮辱罪和诽谤罪。
首先,这类行为需要包含捏造
虚假事实这一环节,也就是说,
当事人所声称的负面言论,必须完全是没有依据的虚构内容;若是基于客观存在的事实来发表意见的话,那么这便不能算作本罪行范畴之内。
其次,捏造的事实必须得以散布,这里我们所说的“散布”,并不是指私下口头传播或者书面记录,而是涉及到借助文字或者口头表达等手段,将这些虚假事实在社会公众中大肆传播,从而试图对他人的个人形象和名誉构成负面评价,甚至侵害到了受害者实际的尊严和声誉。再者,这种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个体展开的,虽然并不一定需要明确指出具体的姓名,但是从言论内容上能够清晰地辨识出攻击对象即可。
最后,这种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程度的严重性,例如给他人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导致其精神崩溃或者选择自杀等极端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
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
侮辱他人或者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被害人向人
民法院告诉,但提供
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