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过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为人父母者依法承担起抚育未成年儿女的应有责任和应尽义务;另一方面,作为子女,也被责无旁贷地赋予了遵循道德和伦常规范,向父母表达孝敬之情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父母完成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律程序后,若双方均无意愿或无法保障子女享有必要的照料和
抚养环境时,在此类情形下,子女便可自行决定接受已经成年且具备抚养能力的兄弟姐妹来代替他们进行监护,但必须得到这位兄长的明确同意,并且他的行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即使子女选择跟随已成年的兄长共同生活,他们的亲生父母仍然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条文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支付一定比例的必要
抚养费用。
《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
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