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护
知识产权利益方面,任意使用相似性的
商标均可能构成
侵权行为。
然而,当此行为发生在非类似产品或服务场景时,即在不同种类商品或服务
类别中使用与其他方的商标完全相同或高度相似的标识时,其
侵权责任便有条件地减轻。这是因为在这类情况下,商标的知名度及显著程度往往未能达到足够的标准,因此不被视为侵权行为。然而,在判定
商标侵权行为时,我们必须考虑到在同一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中使用相似商标的情况,并进一步评估这种行为是否容易引发
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
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