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获
监护权的父母将孩子隐藏起来的行为,无疑
触犯法律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无论是父母中的哪一位,均不得采用劫持、隐匿未成年子女等非法手段
争夺抚养权。婚姻关系解除后,未能获得
抚养权的一方具有正常的
探视权力,有权与孩子进行短暂相处;而另一方则有义务予以配合,不得以强行抢夺孩子的方式试图改变
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此类极端行为不仅侵犯了对方的合法权益,更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离婚问题本质上属于夫妻双方的内部矛盾,我们应避免将无辜的孩子牵涉其中,更不应将其视为争夺抚养权的工具,因为这可能导致孩子在
离婚纠纷中遭受二度伤害。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