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债务归属问题,法律明确规定在企业进行合并或者分立操作时,之前所遗留下来的债务将由新成立的合并企业或分立企业
全权负责偿还。
然而,如果在分立行为发生之前,企业已经与
债权人就
债务清偿事宜达成了特殊约定,那么该约定应优先于法律规定执行。对于重组后企业所背负的债务,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妥善处理。通常情况下,在企业面临
破产重整的困境时,其所承担的债务责任并不会转嫁到股东身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
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